原告臧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无业,现住西安市灞桥区铁路小区**楼****。
原告臧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某某、被告肖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小学同学,后自由恋爱,于199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肖家澍,现年18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休止的赌博与借债破坏了家庭和睦,生活无法继续。原告曾于2010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过离婚之诉,后经调解,被告撤回起诉。但此后被告不思悔改,还经常谩骂殴打原告,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肖佳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700元、教育费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肖某某承认其曾有赌博恶习,但辩称其已经改正;并希望原告为了家庭、孩子,不再坚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于199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8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肖家澍;现肖家澍在西安市华清学院就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被告存有赌博恶习,后家庭产生矛盾。此外,原告称其曾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起过离婚之诉,后自行撤回起诉。此外,被告承认其存有赌博恶习,但已经改正。本案诉讼中,被告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可,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坚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查档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由于被告存有赌博恶习,致双方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被告已承诺改正,原告应念及多年夫妻情感,自家庭长远利益出发,给予被告反省和改变的机会,以共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宜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臧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严
书记员:祁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