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答某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答某某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6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7日生双胞胎子女,儿子取名答某甲,女儿取名答某乙,现就读某某六厂第三幼儿园。由于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身为丈夫和父亲,对其与子女的生活从不过问,甚至于孩子的托费都让其去借,而且时常夜不归宿。2011年8月份其与被告吵架后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其与被告协商,被告口头答应离婚,但并不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答靖辉和婚生女答静怡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3000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振振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7日生龙凤胎,儿子取名答某甲,女儿取名答某乙,现就读于某某厂第三幼儿园。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两人沟通较少,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因被告未到庭,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属常见现象。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原、被告对此应相互沟通以化解矛盾,双方应相互包容和理解,应当在矛盾中学习生活,理智的处理好夫妻关系。目前,两个孩子均年幼,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照顾、爱护和关心,故本院经多方考虑后,对原告主张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某要求与答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国庆代理审判员:何晓丽代理审判员:单娅娜
书记员: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