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弋某某,女。被执行人党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4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党xx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弋某某房屋补偿款8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弋某某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党玻120000元;二、位于西安市某某房屋**归申请人弋某某所有,被执行人党某某不得再对此房屋主张任何权利;三、双方依照上述协议履行,再无纠纷。现申请人已将案件款120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发放被执行人党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王新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