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其案款13131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18411元,将案件款发放申请执行人郑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