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1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审判员:许万杰

书记员:王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