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审判员:许万杰
书记员:王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审判员:许万杰
书记员:王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