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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常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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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常某某。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玉明

书记员:黄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