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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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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勇军

书记员:惠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