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勇军
书记员:王亚锋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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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勇军
书记员:王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