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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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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被告白某某。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鸿

书记员:胡永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