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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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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答某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答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答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答某某负担。

审判员:贾克霖

书记员:席广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