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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车某某与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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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车某某。被告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景彦龙

书记员:王宝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