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郑某某负担50元。
审判员:李勇军
书记员:惠怀世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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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郑某某负担50元。
审判员:李勇军
书记员:惠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