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继东
书记员:席广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