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同权
书记员:王宝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