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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执字第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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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永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柴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及本案执行费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永执字第5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永宏审判员:董奎德代理审判员:严锡明

书记员:孙世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