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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正民初字第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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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禄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杨会刚

书记员:张海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