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付张某某。
审判员::岳立忠
书记员::白平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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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付张某某。
审判员::岳立忠
书记员::白平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