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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正民初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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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付某某。被告: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会娥

书记员:陈一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