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被告: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会娥
书记员:陈一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付某某。被告: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会娥
书记员:陈一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