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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房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正民初字第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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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房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房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在诉讼期间外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房某某负担。

审判员:冯国柱

书记员:杨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