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房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在诉讼期间外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房某某负担。
审判员:冯国柱
书记员:杨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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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房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房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在诉讼期间外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房某某负担。
审判员:冯国柱
书记员:杨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