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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正民初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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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宁,女。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先后生育了2个男孩、1个女孩。被告自2007年与李万某有不正当关系后,与我关系不睦。2009年1月,被告外出打工后没有音信,经我和亲朋多方查找,一直没有结果。被告外出4年,对我不尽夫妻义务,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现与我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李艳某、次子李某刚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豪爵牌125型摩托车1辆、17英寸长虹牌彩色电视机1台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李某宁于199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1994年1月11日生育长子李刚刚,1995年8月3日生育女儿李艳某(又名李欢欢),2006年7月17日生育次子李某刚。2009年1月,被告外出打工后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有豪爵牌125型摩托车1辆、17英寸长虹牌彩色电视机1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李某宁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李某宁外出下落不明已满4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某提出离婚应予准许。李某某要求抚养女孩李艳某、次子李某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李某某要求李某宁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可另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李某某与李某宁离婚。二、女孩李艳某、次子李某刚随李某某生活。三、夫妻共同财产豪爵牌125型摩托车1辆、17英寸长虹牌彩色电视机1台归李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永峰人民陪审员:樊金龙人民陪审员:范岁庆

书记员:燕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