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被告梁某某外出打工无具体联系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潜
书记员:杨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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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被告梁某某外出打工无具体联系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潜
书记员:杨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