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文强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赵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原告赵某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三、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天禾家园****楼房**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四、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赵某某生活资助费20000元;五、被告杨某某名下所有债务由其负责清偿。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50元,被告杨某某负担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调解书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惠琴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