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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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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1、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2、男孩郑凯睿由被告郑某某抚养,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0元;3、甘M-762**比亚迪车一辆、小天鹅洗衣机一台、1.5寸彩电一台、茶几一台、电视柜一个、1、5米双人席梦思床一张、休闲沙发一个、红木沙发一套、大衣柜一个、六开门柜一个、归被告郑某某所有;被告郑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财产折价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郑某某各负担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判决书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惠琴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