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军,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龙背镇程前村**,农民。被执行人刘小莉,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小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600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小莉在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案件款36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150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刘小莉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程军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剑桥审判员:刘娟洁审判员:杨李军
书记员:沈存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