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童锦珠,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解放路**,居民。被执行人陈敢峰(又名陈敢锋),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本城区解放路**陕西渭通农科股份公司职工。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锦珠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被执行人陈敢峰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童锦珠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5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敢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敢峰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陈敢峰处执行回案款680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童锦珠,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童锦珠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剑桥审判员:刘娟洁审判员:杨李军
书记员:张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