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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松执字第00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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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已外出,在金融机构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