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某,女,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石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某已外出,在金融机构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