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祝仁芳,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节,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
祝仁芳诉李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仁芳据此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找被执行人未果,且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祝凤归书面申请终结本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建中审判员:沈家国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