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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祝仁芳诉李节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松执字第000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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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祝仁芳,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节,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

祝仁芳诉李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仁芳据此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找被执行人未果,且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祝凤归书面申请终结本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建中审判员:沈家国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