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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洪梅与吴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松执字第0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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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梅,女,1984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丹,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洪梅与吴丹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松民一初字第0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建中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