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梅,女,1984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丹,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洪梅与吴丹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松民一初字第0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建中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