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姜某。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