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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被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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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金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民警,。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