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职工。被执行人:金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民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已经腾交房屋及交付房屋钥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