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生于1985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界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2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10号刘某某与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19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界某某已将执行款1950元交纳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刘某某也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中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代理审判员:王海军代理审判员:郗永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