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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宋爱玲与被执行人任卫明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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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爱玲,女,1969年1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耀县水泥厂工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任卫明,男,1968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爱玲与被执行人任卫明民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法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爱玲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任卫明给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1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卫明在申请前已自觉履行了70000元,现尚欠7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任卫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宋爱玲房屋折价款70000元,申请执行人宋爱玲对归自己的财产自愿留给女儿任媛苑使用,该案的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任卫明承担。现双方当事人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