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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某与牧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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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牧某。

丁某诉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一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牧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丁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第一、二、三层拆迁补偿面积489.73平方米中的140.28平方米安置至丁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