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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13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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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王某。

宋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已全部履行债务,对其房屋查封已无必要,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执行人王某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