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王某。
宋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存款152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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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王某。
宋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存款152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