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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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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王某。

宋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存款152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