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陈某。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银行存款14388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