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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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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陈某。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银行存款14388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