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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文兴申请执行徐永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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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文兴。被执行人徐永杰。

陈文兴申请执行徐永杰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郑民一终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永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050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