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文兴。被执行人徐永杰。
陈文兴申请执行徐永杰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郑民一终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永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050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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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文兴。被执行人徐永杰。
陈文兴申请执行徐永杰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郑民一终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永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050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