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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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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熊某。

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熊某名下银行存款463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