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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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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周某。

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周某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