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周某。
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周某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