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金执字第42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