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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4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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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金执字第42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