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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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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琛。被告:陈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滨

书记员:马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