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被告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杜敏丽审判员:夏朝霞人民陪审员:周苗来
书记员:余鑫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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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被告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杜敏丽审判员:夏朝霞人民陪审员:周苗来
书记员:余鑫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