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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祝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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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祝某。被告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韩涛

代书记员:张洁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