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被告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韩涛
代书记员:张洁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