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被告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韩涛
代书记员:陆莉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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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被告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韩涛
代书记员:陆莉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