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民初字第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月1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方苏琴

代书记员:张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