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月1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方苏琴
代书记员:张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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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月1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方苏琴
代书记员:张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