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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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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某。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洪逸

代书记员:陈奕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