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农民。被告:俞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朱玲
代书记员:冯维亚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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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农民。被告:俞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朱玲
代书记员:冯维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