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金涛,系平阳县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员:王晓斐
代书记员:张福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